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71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揆諸上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