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 鄧麗華 被上訴人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7,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5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佳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