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柯美雲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劉錦勳 律師 賴鴻鳴 律師 蘇顯騰 律師上訴人 廖瑞道
廖鈞德 廖邦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
參加人 吳玉瓊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林坤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25頁倒數第2、3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27頁倒數第1、2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