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黃佳怡 被告 郭桓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1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王惠芬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