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黃煒家 被告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勝楠 被告 陳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98,958元【25,700元(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82.48平方公尺+528.34平方公尺+527.06平方公尺+527.06平方公尺))=50,498,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