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84號聲請人王 昱仁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 柯俊賢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領取土地分割補償款之通知,惟經寄發存證信函遭郵局以「查無其人」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臺北○○○○○○○○○)」,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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