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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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王春香 即王 張瓊珠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