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50號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許晉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實),遭郵務人員以查無此址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聚信法律事務所函影本及退件信封正本為證。查相對人現仍設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