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45號聲請人 張富銘 即被告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27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成年人對少年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等罪犯嫌重大,且否認部分犯行,尚未經交互詰問之審理程序,故有勾串證人之虞,復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
2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且被告亦供承有對本案之4名被害人為猥褻行為,而承認涉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第4項之猥褻罪,故即使依被告之辯解或供述,其亦顯有反覆實施刑法第227條對幼年男子猥褻罪之虞。而上述羈押事由均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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