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峻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峻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峻熙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編號1至編號3均為毒品相關案件、編號4均為加重詐欺案件,對於危害社會及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2次)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12.17至109.12.26110年1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64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6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53號110年度訴字第753號判決日期111.01.20111.01.2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53號110年度訴字第753號確定日期111.06.17(撤回上訴)111.06.17(撤回上訴)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3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1635號編號1、3、4曾經臺中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34罪名①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①有期徒刑4年6月②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4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①110.02.01至110.02.03②109.12.15至109.12.17110.01.06至110.02.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64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6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4號判決日期111.11.17111.11.1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4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45號確定日期112.03.08112.03.08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03號編號1、3、4曾經臺中地院前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