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原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原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原順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矚上重更(三)字第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