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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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健嘉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 阮昱森阮宏郎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汽車與機車各一輛,以上有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102年9月5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因債務人主張汽車已遭環保局拖吊後無錢領回不知存否,而機車本院認為其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須應不予變價,並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就終止清算表示意見,過半數債權人皆表示同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2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72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為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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