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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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宗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綸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45、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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