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玉小字第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玉小字第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10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羅仕健
通 譯 吳佩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491元,及其中81,354元自民
國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