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589號
原   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順雄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應由蔡順雄為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
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規定自明。
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 謝秀枝 ,嗣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丙○○,復又變更為蔡順雄,
本件因被告於98年4月24日委任簡榮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之規定,訴訟程序不因被告法定
代理人之變更而當然停止,然判決於99年5月14日送達於被
告訴訟代理人後,其代理權即歸消滅,訴訟程序即於斯時當
然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係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依前揭規
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蔡順雄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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