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44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德寶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鄧中行 、 朱靜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德寶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年1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0587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