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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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頂翔 上列聲請人與 李昱勳李志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出貨單(需有債務人簽章於上)、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書,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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