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90號聲請人福光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5年度催字第12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瑞祥分 │94年12月25日│25,232元│QC0000000││││司 張春滿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