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紹耿陳怡寧陳慶益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貳仟伍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零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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