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建元
任翊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古梅華 及 唐古菊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古梅華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就上訴人馬建元應給付被上訴人唐古菊華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為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馬建元、任翊靖就上訴訴訟標的金額貳拾伍萬元部分,及上訴人馬建元就上訴訟訟標的金額壹拾伍萬元部分之上訴裁判費,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