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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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5號聲明人 施俊鴻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施俊鴻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9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