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呂松霖
吳淑芬 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舜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陳群翔 律師被告順林桂冠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進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之標的屬於財產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又其所主張之先、備位之訴並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僅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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