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消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林熙堅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董文貴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李賢慧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蔡鴻儒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郭鳳儀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李光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財產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張有保單價值之保險單,而本院100年5月30日裁定,由本院將之變價以資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後依職權終結清算程序,該裁定經合法送達於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因無異議而確定,亦有該裁定暨送達文件回證附卷可參。茲因債務人上開資產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12日變價成解約金新台幣(下同)24,732元,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分配完結,有卷附分配表、電匯單附卷可證。依上開裁定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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