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原告 江裕正 住臺南市○○區○○街14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萬4,286元,應繳裁判費17萬5,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萬4,8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向本院悉數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