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80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吳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冠賢分別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3日及民國(下同)112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1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3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3.75機動計息。2.新臺幣1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14日起至115年4月14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2.33機動計息。(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114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86,90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1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7934元
吳冠賢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2
48974元
吳冠賢
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3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34元
吳冠賢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3.75%
002
新臺幣48974元
吳冠賢
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