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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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陳昶馹 被告 林立晟
林建宏 蔡冠群 賴世錦 蕭正義 王再恩 范家瑞 上列被告林立晟、林建宏、蔡冠群、賴世錦、蕭正義、王再恩、范家瑞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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