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上訴人達佑交通有限公司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蔡佳妙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駁回其本訴請求(續租高雄市○○鄉○○段○○○○號土地4年),及反訴命其拆除上開土地之地上物、返還上開土地予被上訴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反訴皆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惟未繳納裁判費。
二、上訴人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02年度鳳補字第
478號裁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7,049,200元【計算式:1,762,300元(上開土地之每年租金)×4年(續租期間)=7,049,200元】,故其上訴利益為7,04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192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應依本院命其返還之上開土地面積14,685.25平方公尺,按起訴時公告現值4,603元計算,核定為67,596,206元【計算式:14,685.25平方公尺×4,603元=67,596,2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0,3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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