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76號原告 譚秋梅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詩婷 (原名: 羅偉萍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