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669號債權人佳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債務人順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再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系爭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為順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毅 僅為當時之公司負責人,並非契約當事人,故債權人對林文毅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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