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智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另二裁判以上數罪,應併合處罰者,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該數罪中之部分罪刑,業已執行完畢,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自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明智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23日之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前揭說明,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4日│107年7月14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速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12號│第5170號│├───┬────┼──────────┼──────────┤││法院│彰化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759│107年度交訴字第9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1日(聲請│108年2月13日││││書誤載為107年8月22│││││日)││├───┼────┼──────────┼──────────┤││法院│彰化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759│107年度交訴字第96號││││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20日│108年4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395號(已執畢)│第1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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