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合意由原告新行分行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訂之借據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