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九號
聲請人 李石柱 代理人 柯天賜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志松社會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志松社會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志松社會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台北市志松社會事業基金會成立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以玖壹證他字第貳肆壹號登記在案(登記簿第九冊第二五頁第一八三號)。為強化基金會之理財活動,召開董事會第三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並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三一一二六七00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志松社會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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