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詹文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夏緹 (原名 林純如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