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019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張順榮 相對人卓宣昌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