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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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交自字第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