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台北看守所間聲請拆屋還地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
萬捌仟陸佰零貳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