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782號
原   告 乙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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