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埔簡字第2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98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並陳述:被告與訴外人 廖建森 及另一
名自稱 伊立倫 的香港人,於民國95年9月間先欺騙原告,謊
稱代簽六合彩,可得高額獎金,使原告信以為真,先於95
年9月22日匯出新台幣(下同)2萬元於廖建森之郵局帳戶作
為簽注金,對後說中獎2千多萬元,原告再給4個帳戶作為收
受獎金之用,但卻要原告先再匯出121000元的手續費,於95
年10月5日,原告又匯至被告郵局帳戶121000元,原告匯出
後,又說手續費有問題,要原告再以每個帳戶提供10萬元以
上,又騙原告要再匯出40萬元做為保證金,當時原告已無法
再匯出這龐大金額,才驚慌此為詐騙。
三、原告主張受人詐騙,並於95年10月5日將121000元匯入被告
所開設之郵局帳戶內等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郵政國內匯款執
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93號不起訴處
分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2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五、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33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