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6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64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11日上午11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往來狀況查詢、客戶
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參拾壹萬玖仟柒│自民國九十四年三│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
│佰柒拾柒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日止,按週年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
││百分之三計算之利│九八五之百分之十計算│
││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點九八五之百分之二十│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計算之違約金。│
││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二點九八││
││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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