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7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7372號
上 訴 人 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然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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