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捌捌貳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林義堯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7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淡褐色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8845公克,驗後淨重0.8820公克)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4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6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見毒偵緝字卷第29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淡褐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8845公克,驗餘淨重0.8820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見毒偵字卷第15頁、第66頁)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