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4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 吳登發 前聲請人聲請宣告 洪玉梅 死亡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洪玉梅(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鎮○○里0鄰○○○0○0號)於中華民國89年5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洪玉梅(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鎮○○里0鄰○○○0○0號)因精神異常,於民國82年5月4日走失,迄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3年度家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洪玉梅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前揭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295號卷及所附戶籍謄本、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查 洪玉玉梅 自82年5月4日走失,計至89年5月4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洪玉梅於失蹤滿7年之日即89年5月4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洪玉梅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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