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98號
原   告  李月娥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
       陳鎮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被   告  王國輝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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