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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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峻工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0,142元(計算式:債權金額227,315元+執行費
用1,827元+程序費用1,000元=230,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