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8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被告 李錫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6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