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1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宋政達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日112年度交字第13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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