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1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義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春眉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