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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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8號聲明人 鄭名凡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名譽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鄭名凡因妨害名譽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忠義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