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訴訟代理人 宋百芳
被 告 葉桂枝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