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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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84號
原 告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國璨
訴訟代理人 鄭秉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錦凉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二、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正住居所
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查經依
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所載之址為送達,因已無其處所而
退回,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顯係書狀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