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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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84號
原   告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國璨
訴訟代理人  鄭秉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錦凉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二、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正住居所
  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查經依
  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所載之址為送達,因已無其處所而
  退回,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顯係書狀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新店簡易庭 99 年度 店小 字第 1084 號裁定(99.12.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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